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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签订的多边税收条约
名称 Designation
签署日期 Signed on
生效日期 Effective from
执行日期 Applicable since
我国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一览表
序号 Serial No.
国家或地区 Jurisdiction
中(China): 1997.1.1 乌(Ukraine): 股利特个人(Dividend,Interest, Royalties and Individual Income Tax):1996.12.17; 企业所得税(corporate IncomeTax):1997.1.1
内地与港澳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一览表
地区 Region
1
香港特别行政区 HKSAR
2006.8.21
2006.12.8
内地 (Mainland): 2007.1.1 香港 (HKSAR):2007.4.1
2
澳门特别行政区 MCSAR
2003.12.27
2003.12.30
2004.1.1
大陆与台湾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
台湾 Taiwan
2015.8.25
(尚未生效)
注:(1)截至2021年12月底,我国已与109个国家(地区)正式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与102个国家(地区)的协定已生效,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与台湾签署了税收协议。 (2)①中国政府于1985年6月10日、1987年6月8日先后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签订避免对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协定、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1990年10月3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与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统一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中国政府1985年6月10日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对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协定继续适用于中国和统一以后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②中国政府于1987年6月11日与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签订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1990年,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先后改国名为捷克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上述协定继续适用。1993年1月1日,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分解为捷克共和国和斯洛伐克共和国,上述协定继续适用于中国和上述两国。2009年8月28日,中国政府与捷克共和国政府签订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该协定适用于捷克共和国。 ③中国政府于1988年12月2日与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联邦执行委员会(南斯拉夫政府)签订避免对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协定,后来南斯拉夫解体,据外交部告,该协定由解体后的各国继承,后来中国政府陆续与解体后的各国政府签订避免对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协定,仅有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政府未单独签订,上述协定继续适用于中国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④中国政府于1997年3月21日与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盟政府(南斯拉夫联盟政府)签订避免对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协定。2003年2月4日,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改国名为塞尔维亚和黑山共和国,上述协定继续适用。2006年6月3日,塞尔维亚和黑山共和国分解为塞尔维亚共和国和黑山共和国,上述协定继续适用于中国和上述两国。
我国签署的税收情报交换协定一览表
巴哈马 Bahamas
2009-12-01
2010-08-28
2011-01-01
英属维尔京 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
2009-12-07
2010-12-30
3
马恩岛 the Isle of Man
2010-10-26
2011-08-14
2012-01-01
4
根西 Guernsey
2010-10-27
2011-08-17
5
泽西 Jersey
2010-10-29
2011-11-10
6
百慕大 Bermuda
2010-12-02
2011-12-31
7
阿根廷 Argentina
2010-12-13
2011-09-16
8
开曼 Cayman
2011-09-26
2012-11-15
2013-01-01
9
圣马力诺 San Marino
2012-07-09
2013-04-30
2014-01-01
10
列支敦士登 Liechtenstein
2014-01-27
2014-08-02
2015-01-01
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处理情况一览表 (空运)
项目
国家(或地区)
依据
1. 互征企业所得税
税款不超过总收入的1.5%:菲律宾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
除项目1所列国家外其他所有与我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
津巴布韦、土库曼斯坦、叙利亚、秘鲁、马达加斯加、黎巴嫩、阿富汗、扎伊尔、文莱、前苏联、巴布亚新几内亚
航空协定税收条款
3. 互免个人所得税
津巴布韦、越南、蒙古、老挝、科威特、孟加拉国、阿曼、文莱、乌克兰、哈萨克斯坦、马尔代夫、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前苏联、黎巴嫩、吉尔吉斯、白俄罗斯、巴布亚新几内亚 韩国 法国、英国、巴林
航空协定税收条款 税收协定议定书 双边专项国际运输互免税协议
4. 互免间接税  
日本、丹麦、新加坡、阿联酋、韩国、印度、毛里求斯、斯洛文尼亚、以色列、乌克兰、牙买加、马来西亚(2000年议定书)、香港、澳门
津巴布韦、越南、乌兹别克斯坦、美国、乌克兰、土库曼斯坦、叙利亚、罗马尼亚、秘鲁、阿曼、新西兰、马达加斯加、黎巴嫩、吉尔吉斯、科威特、哈萨克斯坦、以色列、加拿大、文莱、比利时、白俄罗斯、前苏联、巴布亚新几内亚
美国、法国、泰国、土耳其、卢森堡、荷兰、芬兰、新加坡、斯里兰卡、巴林、波兰
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换函
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处理情况一览表 (海运)
减半征收:泰国、孟加拉、印尼、斯里兰卡 税款不超过总收入的1.5%:菲律宾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  
除项目1所列国家外其他所有与我有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或地区)  
智利、朝鲜、黎巴嫩 阿根廷
海运协定税收条款 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换函
前南斯拉夫、克罗地亚、希腊、黎巴嫩 韩国
海运协定税收条款 税收协定议定书
日本、丹麦、新加坡(第8条及议定书)、阿联酋、韩国(第8条及议定书)、印度(第8条及议定书)、毛里求斯、斯洛文尼亚、以色列、乌克兰、牙买加、马来西亚(2000年议定书)、香港
日本、比利时、德国、挪威、丹麦、芬兰、瑞典、荷兰、保加利亚、巴基斯坦、塞浦路斯、罗马尼亚、巴西、马耳他、克罗地亚、越南、乌克兰、希腊、古巴、格鲁吉亚、阿尔及利亚、智利、朝鲜、意大利、加拿大  
海运协定税收条款
美国、前南斯拉夫(互免海运收入税收协定)、俄罗斯(海运合作协定)、老挝(河运协定)、波兰、斯里兰卡、阿根廷、智利、意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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